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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蚌埠商标注册评估的几个特点
作者:蚌埠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15 08:43:46
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蚌埠商标注册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类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现实性是指以评估基准期为时间坐标,按这一时点的市场、环境、商标信誉及其预期对资产进行评价;
2、市场性是指商标评估是以模拟市场为依据,以商标市场和本金市场为参照系,对商标价格属性做重新描述;
3、商标的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按市场标准检验;
4、预测性是指商标在未来时空的潜能来说明现实、例如用预期收益来反映商标的现实价格;公证性和咨询性。
5、公证性是指商标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商标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相互矛盾的商标业务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需要。
咨询性是指商标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评估意见,这个意见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商标评估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一致性原则。即商标评估提供的信息与商标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是一致。②客观性原则。指评估事实是有充分依据的,作出必不可少的假设是与事实相一致的,不得与事实有冲突并被征伪。③合理性原则。商标评估中的主观活动必须体现事物的内在联系的逻辑,符合商标业务的客观需要。④重要性原则。要求商标评估对价格计量和评估精度均发生作用。商标评估的评估标准商标评估的不同目的,决定适用不同的价格标准。以商标的摊销为目的,适用资本重置成本标准,根据商标是自创还是外购两种不同渠道,其重置成本也不同。自创商标包括自创中各种物质消耗和人工费,是商标的制造成本。外购商标的重置成本包括买价和购置费用,包含了商标的创建费用和流通费用。
以商标投资和转让为目的的评估适用收益现值标准。商标评估办法,自创商标重置成本评估方法包括:
①成本核算法即按商标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费量、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估算。②市场调整法即自创商标在市场有类似商标出售时,可按参照物的现行成本确定,或按市场售价的一般比率,由参照物的市场销售价换算重置全价确定。③外购商标重置成本评估办法包括市价类比法和物价指数调整法。物价指数调法是指根据物价指数对原始成本进行调整而得。
商标转让(投资)的评估办法:
加价法是根据产品市场容量和承受能力,在产品正常销售利润上,附加一定的垄断利润再根据垄断利润确定商标转让价格。比价法是如果市场上有被评估商标所制造产品的代替品该产品的订价就必须考虑可替代产品的竞争因素,考虑替代产品的比价。成本加成法是在以上两种办法难以计算时,可根据商标的成本数额加利润进行计算。
成功注册商标才能发挥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商标的作用能否发挥完全,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办理商标注册案件的过程中,也曾有企业对商标续展、商标无效的概念提出疑问。为什么成功注册商标后,还出现商标无效的情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小编现在就为您解答。
如果大家的商标,还在使用的过程中,有人跟你说商标是无效的,不知大家作何感想。有的会说,我注册了的商标,为什么是无效呢?在商标局注册了的商标,有可能无效吗?站在专业的角度上告诉您:有这个可能,这里涉及到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问题。
大家最容易理解的应当是商标注册期限过期无效,这个很好理解,因为商标注册一次,只有十年的有效期,如果忘记了续费,变成无效是可能的,这就需要您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记得做好商标续展工作。
此外,商标法也有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那么商标宣告无效,为什么当初又可以注册成功呢,这就是审查员的水平决定的,有的审查员很有可能因一时的疏忽,把本不应该注册成商标的,如果通过了审核,后期也是可以宣告无效的。提醒您不要轻易相信商标注册包过的机构,因为不管谁申请商标注册,都需要严格按照注册流程来进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这个也是可以宣告无效的,所以这点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尽量小心。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当然,这个宣告无效,是要向商标局交纳费用的,所以没有利益关系,一般人是不愿无缘地故的宣告别人商标无效的。
个人名义可以申请商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标识、申请书、委托书。注册成功后公司是可以使用的,按照法律严格规定需要先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
我们从电视、报纸、互联网上经常看到有商家打出中国知名商标的字样,看上去非常的高大上,您是否也希望自己的也能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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