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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蚌埠商标注册的申请难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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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蚌埠商标注册的申请难度呢?

作者:蚌埠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6 08:10:31

申请商标需要做近似查询,进行风险评估,这样可以有效的为商标申请降低驳回率。商标类别有45类,我们应该怎么判断蚌埠商标注册的申请难度呢?

商标注册查询重要流程:

通过近似查询,可以利用商标局的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作为参考,有效的对正在注册的商标进行是否相同或近似甄别,将会有利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降低商标的驳回率,有效的避免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

在审查盲期内,如何进行有效的商标注册查询?

相信大家都知道,一般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都不敢承诺委托人商标百分百通过的!主要就是在商标检索这一块存在盲审期。

商标注册检索注意事项:

1.商标检索环节,判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是否存在问题,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若商标顺利通过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商标会被录入到商标局数据库中。

2.《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申请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商标查询盲期的存在,决定了任何人申请商标代理注册不可能100%成功。

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法定理由只有“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谓“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实际上指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不予注册商标的情形,而对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的是商标局在审核申请商标后向商标申请人作出驳回申请的同时所附带的引证商标。 

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而言,商标局审核商标申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商标复审委员会依法复审后具有可诉性,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则,行政相对人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实施诉讼不能随意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实际上商标在先权利,例如著作权、域名权、名称权等均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上述权利的,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维权,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此规则运作的。

注册商标是对于商标的一种保护,即使是商标共存,也要小心别一不小心侵权了。对于商标侵权我们都有所了解,不过对于商标共存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下面为大家科普一下。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 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善意的商标共存是指,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均尽到了善意使用的注意义务且不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即指共存之间,也指与共存之外的竞争者之间)。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 法定共存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相抵触商标共存现象。特定的共存 这主要是指相抵触的商标或因特殊原因导致现行法禁止共存有违公平,或在特殊情形下相抵触商标不再对商品来源起主要识别功能或已经附着在其他主要起标示作用的标识之上或消费者不在乎商标的有无,同时也不会增加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这时,即便是近似度非常高的商标使用于相同的商品上,法律也没有禁止其共存的必要。约定的共存 基于协议产生的相抵触商标共存。

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普通民众的误认,那么该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团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存在时,如果一方出于恶意,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侵权,从而禁止其使用。此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使用就不能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之中。

此外,在某些国家,当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因近似而发生冲突与纠纷时,法律通常会保护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加以否定,甚至禁止使用,此种情形也不应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中。也有例外。在承认商标先用权的国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此时的未注册商标可得到法律有限的保护。

获得商标的方式不超过注册商标或商标转让。然而,由于资金问题,许多初创企业将首先选择注册商标。随着商标申请的增加,越来越多商标的通过率也越来越低。我们如何降低商标被拒的风险?商标注册代理来介绍下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呢?首先,让我们分析商标被拒的主要原因。

1、审查员的主观倾向因为商标是由人审查的,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倾向将决定商标是否被拒绝。但是,商标审查员仍然非常专业,一般来说,可以客观公正地审查商标。

2、商标近似新申请商标在商标所在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中不能与以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这两个商标在字体、发音、含义、图形的组成和颜色、整体结构、三维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相似,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一般会被认定为相似商标而拒绝。

3、商标包含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1条,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的标识不能作为商标。因此,u盘、酒店、洗衣机和啤酒不能用作商标注册。

4、商标缺乏独特性如果新的申请商标过于简单,如单词少、线条简单、几何图形简单,审查员将拒绝该商标注册申请,因为该商标缺乏独特性、识别性和区别性。商标拒绝的原因不超过上述四个。

只要你的商标不违反上述条件,拒绝的可能性就会降低。除了上述问题,还有以下4点值得申请人注意。

1,注册商标“傍名牌”许多人希望他们的注册商标类似于一个著名的品牌,这样他们就可以“搭便车”和“变热”然而,这种商标基本上无法通过审查,商标审查员对“近名牌”商标特别敏感,一眼就能看出来。因此,建议在命名商标时,不要“走近名牌”

2、商标的组合可以分开注册如果您将商标注册组合在一起,您可以将文本和图形注册分开。当检查一个组合商标时,商标审查员分别检查文本和图形,如果一个元素失败,该商标将被拒绝。如果将组合商标分为注册,即使其中一个元素不合格,其他商标的注册也不会受到影响。

3、杜绝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者在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得到他人初步认可,商标局不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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