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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注册商标可以撤回吗?
作者:蚌埠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3 08:01:50
注销商标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注销申请书》一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交回《蚌埠商标注册证》原件,未交回原注册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注销商标注意事项:
1、如因企业倒闭等原因而要求注销其商标的,可以由所在地工商部门向商标局申请注销;
2、《商标注册证》丢失或损毁的,应由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证明;
3、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5个月。
如果侵权行为中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或者侵权行为涉及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并非完全相同,则没有知识产权律师的代理肯定是要吃亏的。很多客户,都会问到一个同样的问题:我的案件一定要请律师吗?能提出这个问题,显然客户方对于律师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太了解。简单的商标官司完全可以不用律师代理。
有一一家大型医院,在同一城市有一家小型医院采用了与之完全相同的商标并进行大力宣传。咨询专家之后,专家劝告不用聘请律师,简单指导这个客户的负责人如何对小型医院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以收集侵权证据之后,让客户自行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节省律师费,最终结果是大获全胜,效果非常好。在这起案件中,侵权认定相对简单,知识产权律师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完全可以自行完成。
如果侵权行为中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或者侵权行为涉及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并非完全相同,则没有知识产权律师的代理肯定是要吃亏的。商标的近似、商品的类似以及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认定是需要非常高的专业知识,针对这些案件建议需请专业律师代理完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输掉本不应该输掉的官司。
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一般能起到如下作用:全面系统且程序和实体并重地把握案件脉络,设计严密的、可操作的、具有前瞻性的诉讼方案,调查搜集相关有利证据,代为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书,在开庭过程中合理运用诉讼技巧,针对争议对方的证据和理由提出反驳意见,随机应变,查找、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翔实、有理、有据、有力的代理意见,影响审判法官沿着委托方的有利方向去认定事实和裁判案件。一般来说,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还有以下几点好处:
(1)律师可以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以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可以先由律师代理商标权人与对方进行和解谈判,从而给双方当事人留有空间反悔或改变和解方案。
(3)律师可以根据代理案件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延期审理、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等。
提及蚌埠商标注册,那么就不得不提注册时候所需的实质性条件,细分,细分,有积极好消极两大类。何为积极条件,即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可或缺,本身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商标独有显著特性,以及申请之时所需提供的申请文件,申请费用等。商标注册必备要素之积极要件,通过整理具体列举了以下几点:
(一)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标志。在一些国家,无法通过视觉感知的“气味”、“音响”、“声音”等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如微软的视窗开机乐曲。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对这些加以规定,目前我国保护的是以具有可视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对不具有可视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二)具备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可识别性或者显著特征,是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产生的、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效果。商标注册之时,必须要确定好显著性。一般认为,商标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处或者来源,表示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样的质量。商标没有显著性,就无法产生这些作用,就没有存在价值。所以商标需为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才能获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根据其产生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
第二,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
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使它与其他任何标志存在区别,不至于混淆。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显著特征,但通过长期使用和凭借商品质量的优异而成为公众熟悉的商标后,能使人看见该商标就知道有关商品源于某一生产经营者,从而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产生显著性。商标本身是否具显著性,这是确保商标注册能被快速审核通过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若想在短时间内落实商标注册工作,这个前期工作要做好。与此同时,选择一家专业化较强的机构做代理商,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第一部分法律依据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蚌埠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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