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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商标变更可以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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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商标变更可以撤回吗?

作者:蚌埠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5 08:34:54

代笔作品,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解释规定:

(一)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二)当事人同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因此提醒大家,以后您要是为谁操刀执笔,却又不想丢掉著作权的话,要注意和对方签订协议,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一、改变蚌埠商标注册人的各种信息扼要阐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发作改变的,应当向商标局请求处理相应的改变手续。

因公司吞并、吞并或改制而发作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处理商标转让手续。

处理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作搬运。

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各种信息处理路径

请求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路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处理。

(二)请求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处理。

三、改变的书件格局

改变的书件格局有四种:《改变商标请求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请求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请求书》、《改变商标代理人请求书》、《更正商标请求/注册事项请求书》。

请求人应根据处理的详细事项填写相应的请求书:

1、需求改变名义或许地址的,应当填写《改变商标请求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请求书》,假如商标注册人或许请求人一起请求改变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请求书即可;

2、需求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请求中的商品或许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请求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制或润饰词句;

3、需求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代理人进行改变的,应当填写《改变商标代理人请求书》;

4、假如发现注册书件或许请求书件中有过错需求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请求/注册事项请求书》,这儿所说的需求更正的过错仅限于请求书件中的单个文字过错。

商标代表着一个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质企业质量、信誉和形象,在公司或者生意的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商标转让是指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核批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拥有人在蚌埠商标注册的有效时期内,依法定程序将部分或全部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报酬,这样的一种商标转让过程称为商标转让,也可以叫商标权转让。

正确选择商标转让的途径是商标转让过程中必不可缺的一步,商标转让的途径有几种,首先商标转让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很多家,可以说是遍布全国,在国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分布有。

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程序的,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态是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以上所说的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般会给商标转让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

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更改并回复。而商标局发出的这些文件基本都会通过邮局以邮寄的方式发出,由于国内一些地区的邮递带路还不是很通顺,加上有一些商标转让申请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动,所以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经常会发生商标转让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商标转让的过程,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商标转让的途径主要就是这两种,当然还有其它途径,但这两种相对风险是较小的。不管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商标转让的途径。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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