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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山区个人商标续展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蚌埠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30 08:39:55

记者今天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近日,部分申请人将申请与防疫有关的蚌埠商标注册,如“火神山”、“雷神山”、“readyway”、“李文亮”等,以及印有字样的商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开通商标注册“绿色通道”,服务防疫复产,同时加强对涉疫商标注册申请的控制,易产生不良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有6个市场参与者注册,其中包括19个商标注册申请,涉及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方便进入“绿色通道”。

“不良反应”近千项登记申请已经实施。这些商标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将依法从严从快予以驳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注册申请中,国家卫生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督检疫总局支持商标注册十次修订,并已明确申请商标注册,涉及新冠肺炎的防治。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与防疫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工作方案》,并于2月18日实施。目前,已有6家市场主体通过省市场监督厅、知识产权厅共提交了19件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查,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均符合快速审查的要求,并已启动快速审查程序。在防疫期间,为有效保护真正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对涉及卫生防疫的病毒名称、病种名称和其他用语、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拒绝,严厉打击商标注册、炒作等恶意注册行为。

2月7日,下发《防疫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了对防疫人员姓名、包括病毒名或疾病名在内的相关标志、与防疫有关的药品标志、与防疫有关的产品等商标的审查意见标志及其他与疫病有关的标志,严厉打击与疫病有关的异常商标注册和申请活动。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严格执行《商标法》和《商标注册申请管理若干规定》,严厉打击异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申请秩序,营造良好的防疫氛围。

一、商标权转让包括类型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蚌埠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一)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二)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商标权转让要注意的问题

1、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2、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对于受让人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2)对于受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3)对于受让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5、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

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合格的,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所谓初步审定,并不是核准注册,而是《商标法》规定的核准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它对外所产生的后果是该商标业经初步审定并向社会公告。初步审定意味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告一段落,意味着审查者认为蚌埠商标注册申请条例法律的规定。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初步审定不赋予其任何权利,权利的取得要在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以后没有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为条件。

初步审定的公告虽然不是权利的宣告,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就是将申请的内容向公众公布,允许公众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从而将公众的知识和意见作为审查时的参考,并将商标局的审查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商标的审查及注册更公正、公平、合理。

初步审定人公告是在《商标公告》上进行的。《商标公告》是由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专门用来刊登商标局公之于众的法律决定的官方刊物。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刊登的内容是: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商品及类别、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初步审定公告发出后3个月内若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将核准该商标的注册,并将注册决定予以公告;3个月期间如有异议,商标局将依法对所提异议进行裁定。

下列象征或称号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一样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象征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一样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一样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四)与标明施行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象征、查验印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象征一样或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张宣扬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实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效;

(十)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

(十一)只是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

(十二)缺少明显特征的。

前款所列象征通过运用取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能够作为蚌埠商标注册。

(十三)以三维象征请求注册商标的,仅由产品本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取得技能作用而需有的产品形状或许使产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十四)就一样或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致使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十五)就不一样或许不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能够遭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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